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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输血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0-04-23

 

浙江省输血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输血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的管理,根据《浙江省输血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学术团体会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协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会员的入会、退会和日常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协会设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事业会员、企业会员)。

第四条  浙江省输血协会会员管理,遵循严格审批、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五条  本协会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积极参加学会活动,维护协会名誉,为推动我省输血医学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 个人会员

 

第六条〔入会条件〕 承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意愿,在本省从事输血医学或与输血医学有关的事业、企业单位的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一)从事输血医学事业的组织管理工作者;

    (二)从事输血医学工作的医师、技师以及其他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者;

   (三)与输血医学专业有关的著名专家、学者等;

    (四)热心支持和赞助协会工作,对输血医学、献血工作有重要贡献的人士。

第七条〔入会程序〕 有意愿成为本协会会员者,应由本人填写并提交《浙江省输血协会会员入会申请书》(见附件),经本协会两名会员推荐,报本协会批准,发给个人会员证。

第八条〔权利〕 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享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享有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义务〕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学术和社会公益活动;按期缴纳会费;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单位(事业)会员

 

第十条〔入会条件〕 凡在本省从事输血医学或与输血医学有关的事业单位,承认本协会章程,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支持本协会工作,按时缴纳会费,均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由本协会直接发展和管理。

第十一条〔入会程序〕 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单位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报本协会批准并颁发单位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权利〕

(一)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类学术活动和教育培训活动;

(二)优先取得本协会有关学术资料,技术咨询和输血医学信息;

(三)优先协办本协会举办的各类学术活动;

(四)对本协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五)享有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及接受本协会委托的相关工作;

(二)协助本协会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承担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五)按期缴纳单位会员会费。

 

第四章  单位(企业)会员

 

第十四条〔入会条件〕凡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从事与输血医学相关的医药生产、经销、服务性企业单位,承认本协会章程,按时缴纳会费,支持赞助本协会工作,自愿参加本协会活动,均可成为本协会企业会员。由本协会直接发展和管理。

第十五条〔入会程序〕

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单位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报本协会批准并颁发单位会员证书。

第十六条〔权利〕

(一)参加本协会组织的相关学术活动,享受优先展示和冠名权,每次展示享受八折优惠;

(二)在本协会相关网站上公布企业团体会员名称;

(三)在《浙江输血》会刊上刊登宣传广告,享受优先权和八折优惠;

(四)优先与卫生部血液安全研究重点实验室等有关科研机构开展科学研究合作项目;

(五)根据企业会员单位为协会所做的贡献大小,经常务理事会研究批准可成为本会常务理事会员单位或理事会员单位。

每年为协会赞助5万元以上的企业会员单位,可提选一名候选人进入本协会理事会,同时,5折优惠享受在本协会相关网站、《浙江输血》会刊、相关学术活动中介绍、刊登公司宣传广告和展示产品;

每年为协会赞助15万元以上的企业会员单位,可提选一名后选人进入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同时,享受免费在本协会相关网站、《浙江输血》会刊、相关学术活动中介绍、刊登公司宣传广告和展示产品一次;

企业会员单位进入理事、常务理事会员单位比例不超过理事、常务理事的15%

(六)对本协会的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七)享有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接受本协会委托的相关工作;

(二)支持赞助本协会开展的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为发展本协会事业自愿捐赠资金;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承担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五)按期缴纳企业会员会费。

 

第五章 会费管理

 

第十八条〔会费缴纳标准〕

(一)理事长、秘书长单位(协会挂靠单位)、省血液中心:30000/年;

(二)副理事长单位(采供血机构、献血管理机构)、计划单列市中心血站:20000/年;

(三)常务理事单位(采供血机构、献血管理机构):15000/年;

(四)理事单位(采供血机构、献血管理机构):10000/年;

(五)采供血机构会员单位:7000/年;

(六)采供血分支机构会员单位:3000/年;

(七)医院输血科会员单位:1000/年;

(八)医院血库会员单位:500/年;

(九)单位(企业)会员:20000/年;

(十)其它会员单位:500/年;

(十一)个人会员:20/年。

第十九条〔会费缴费时间〕本协会各类会员均应在每年331日前缴纳当年会费。

第二十条〔会费用途〕

(一)用于本协会开展的学术活动;

(二)用于本协会举办的各种类型的专题讲座、继续教育、科普活动等及其他公益性活动;

(三)用于本协会印制各类资料的费用;

(四)用于奖励有学术成就的会员和优秀论文作者;

(五)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会员;

(六)用于本协会为会员服务的管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会员管理财务制度〕会费管理按照本协会的有关财务制度办理。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二条〔对取消会员资格的规定和退会程序〕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各类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作自动退会处理;

(三)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和有损本协会声誉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二十三条〔实施时间〕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8121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附件:浙江省输血协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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